2015年11月7日 星期六

怎樣辦理美國投資移民?

美國投資移民的條件

新移民法對於能投資100萬美元以及能創造10個以美國人工作機會的外國投資人,每年給予1萬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名額。其中,至少3千個投資名額保留給在郊區或高失業率區的投資者。
  • 投資:指提供資本。資本包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他實質財產,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他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都可視為資本。
  • 投資的資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人應以外國經商紀錄、個人及公司報稅稅單,及其他文件,證明所投資金的獲得,均屬合法,但不必證明該項資金來自國外。
  •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該企業必須是新的,購買一項原已存在的企業,也不符合規定,但施行細則定有變通辦法。
  • 所為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1. 創設一個全新生意;
    2. 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
    3. 買賣已存在的生意,並加以擴充。所謂擴充,指增加原生意資產凈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僱員工數達40%以上。採取擴充方式申請移民者,也必須符合資金及僱用10名員工的基本要求。新的商業性公司可由一個人投資,也可兩個人以上的投資者聯合投資。
  • 投資移民的投資金額為100萬美元。用於設立一個新的商業性公司,合資和購買,以及擴展現有的企業。
  • 僱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資格在美國工作的外籍全職員工
  • 在郊區及高失業率區放寬限制,其投資金額為50萬美元。所謂「郊區」,指大都會或人口總數達兩萬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謂高失業率區,指失業率高於全國比率1.5倍的地方。施行細則並規定,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兩萬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種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
  • 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於創造就業機會。新的商務性企業必須僱用全職員工至少10名,員工指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的人,承攬人不包括在內。所謂全職,指一星期工作35小時以上。若同一職位由兩人共同負責,而達上列時數標準,也可算為一個全職員工。合格的受僱人,包括美國公民、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投資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
  • 美國移民法中的投資移民投資簽證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計劃,表明公司要在兩年之內需僱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員工,但並不是必須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僱傭10人。
  • 美國新移民法對投資移民的投資限制是兩年。即投資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兩年之後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僱用10名員工。投資者本人及親屬已取得綠卡之後,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僱傭員工。
  • 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內維持新企業的經營和僱用條件,維持企業的生存,以保證2年後仍能保持投資移民義務的履行,否則,仍無法永久居留美國。

投資移民申請手續

  1. 申請人須填具I一526表格,連同各項證明,向投資企業主要工農業地所屬的移民局提出申請。
  2. 申請案若被批准,則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將先取得附條件的合法居留身份。
  3. 取得該身份滿兩年前的90天之內,應進一步填寫I一826表格,檢驗各項證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條件的申請。如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符合條件,投資人及家屬可正式成為合法永久居民。
  4. 由於投資移民只要求所投資的事業,至少必須存在兩年,若申請人取得正式綠卡後,因賣掉生意而解僱員工,並不影響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 申請此類人士移民的有兩大不利因素:
    • 在美國投資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後,該投資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須在美國納稅,這是許多人所不願接受的。
    • 投資人不能先申請移民簽證而後投資,而是在確實進行了投資之後才能申請簽證。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資移民的申請,只是一個有條件限制的臨時綠卡。兩年之後,移民局對其投資項目進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將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倘若投資人在這兩年中投資失敗,投資人不僅喪失了大筆資金,而且還可能喪失永久居留權身份。
  5. 因此,對於大多數有意投資美國的人來說,選擇其他途徑可能會更適合。如在美國設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種非移民簽證(L─I簽證),再以跨國公司高級人員的身份申請移民。這樣,或許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資本也要少得多。

關於職業移民

在職業移民的種類中,有兩個類別是和在美國投資設立公司並進行經營有直接的聯繫,就是企業家投資移民(職業移民第五優先,EB-5)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職業移民第一優先C類,EB-1C)。外國人如果想通過在美國投資方式得到綠卡,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和條件選擇其一。
1、企業家投資移民:外國企業家可以通過在美國投資的方式給自己,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申請綠卡。他們必須有一定數額的投資在美國建立商業企業,並證明他們的投資將會使美國經濟受益並能創造規定的就業人數。
具體的要求是:
(1) 建立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加以改造或重組以成為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擴大原有的企業使其凈資產和僱傭人員達到原來的140%,或投資 使一個困難企業,就是過去一到兩年中凈資產減值20%的企業,保住現存所有僱員的職位。投資必須用真實資金,包括現金,機器設備,存貨,及其它財產。如果是用銀行貸款投資,必須是用投資人本人的私人財產作?抵押而得到的貸款。投資人與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資。如果投資人和投資企業之間有任何承諾保證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
(2) 投資額要達到一百萬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區可以投資50萬美元,這些特定地區是指達到美國全國失業率1.5倍的地區或某些特定的農村地區。
(3) 為不少於10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移民法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過35個小時的員工。如果投資一個在過去一到兩年中凈資產減值20%的困難企業,要在隨後的至少兩年內保住所有的現有僱員的職位。 外國企業家申請投資移民的程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526)。在I-526被批准後,如果外國企業家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在美國的,可以遞交I-485申請調 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他們將會得到臨時綠卡。在臨時綠卡兩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之內,他們可以遞交I-829申請得到正式綠卡。目前轉正式綠卡程式緩慢要接近3年多時間。

2、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 美國移民法允許跨國公司派駐美國的高級行政主管人員和經理移民美國。
這類移民的具體要求是:
(1) 移民申請受益人在過去3年中,在美國僱主于海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機購或關聯企業工作過1年,並且受益人到美國來是從事高級行政主管人員或經理職位的 工作。
(2)跨國公司在美國和外國的業務是連續和慣常的。
(3)作為移民申請人的美國公司在美國已經持續運作1年。
這個移民類別中的經理是指:管理公司的某個部門,職能或組成部分;指揮,監督其他人員及工作;有權力解僱或聘用員工,並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經理。
而行政主管人員是指:指導公司的管理或重要部門,確立目標和政策,有權作出較大的決定,只受命於更高級別的行政主管,董事或股東的管理人員。 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的程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140)。經理主管以及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如果在美國的,可以在遞交I-140的同時或在I-140被批准後,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在I-140被批准後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

這兩類移民類別的區別:
(1)投資移民需要有實力,就是有錢,只有投資額達到要求才能辦移民。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是需要有公司的設立,沒有明確的對金錢的要求,錢多錢少都有可能辦到。關鍵取決於營業實績,而不在乎金錢投資多少。
(2)投資移民先拿臨時綠卡,在2年考驗期滿後才能拿正式綠卡,並且等待正式綠卡的時間較長。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申請批准後拿到的就是正式綠卡。
(3)投資移民風險較大,還要雇10個美國人工作。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要求有工作經歷,美國公司必須有一年歷史。
這兩類移民類別在辦理時既要符合美國移民法的要求,又需要對公司法和會計知識有所了解,因而操作起來需要有專業經驗和專門技巧。申請人應當聘用CEODC 有經驗的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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